系统架构设计笔记(99)——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1 年6月通过, 10 月1日正式实施的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是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依据。该条例最新版本是在 2001 年底通过, 2002 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由于计算机软件也属于 《 *着作权法 》 保护的范围,因此在具体实施时,首先适用于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条文规定,在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中没有规定适用条文的情况下,才依据 《 着作权法 》 的原则和条文规定执行。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而在此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根据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且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光盘 、 硬盘 、 软盘)。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只是针对计算机软件 和文档,并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

1 著作权人的确定

(1)合作开发

对于由两个以上开发者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着作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若无合同,共享着作权。若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那么开发者对自己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着作权,可以在不破坏整体着作权的基础上行使。

(2)职务开发

如果开发者在单位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符合以下条件,则软件着作权应归单位或组织所有: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开发出的软件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使用了单位或组织的资金 、 专用设备 、 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 、 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3)委托开发

如果是接受他人委托而进行开发的软件,其着作权的归属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规定的,其着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另外,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着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若未明确规定,其着作权应归任务接受方所有。

2 权利与保护期限

软件着作权根据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规定,软件着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软件产品,享有以下权利:发表权 、 署名权 、 修改权 、 复制权 、 发行权 、 出租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翻译权 、 使用许可权 、 获得报酬权 、 转让权。软件着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

(1)着作权属于公民

着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 50 年(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对于合作开发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在作者死亡后,将根据继承法转移除了署名权之外的着作权。

(2)着作权属于单位

着作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首次发表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若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 、 终止后,其着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3)合法复制品所有*利

当得到软件着作权人的许可,获得了合法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则复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根据使用的需求,将该计算机软件安装到设备中(电脑 、 PDA等信息设备)。可以制作复制品的备份,以防止复制品损坏,但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使用。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对其进行功能 、 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4)使用许可的特例

如果使用者只是为了学习 、 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 、 原理,而以安装 、 显示 、 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5)侵权责任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侵犯软件着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 、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3种。

如果是因为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造成与原来存在的软件相 似,则不构成对原有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系统架构设计笔记(99)——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