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伦通

2018年8月31日,证监会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沪伦通

2018年10月1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对《沪伦通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在*发行存托凭证(GDR)后的限制兑回期、*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后实施配股等。

沪伦通,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下称“伦交所”)互联互通机制,是指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依照对方市场的法律法规,发行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下称DR)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同时,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沪伦通包括东、西两个业务方向。东向业务是指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ary Receipt,下称CDR)。西向业务是指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伦交所挂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下称GDR)。

为稳妥起步,DR的基础证券仅限于股票东向业务暂不允许伦交所上市公司在我国境内市场通过新增股份发行CDR的方式直接融资。CDR的上市交易通过境内跨境转换机构建立初始流动性的方式加以实现,即境内跨境转换机构将其在*市场买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基础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转换成CDR后上市交易。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则可通过发行GDR直接在英国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两地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到对方市场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从事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

 

 根据公告,伦敦交易所披露,中国公司赴伦敦交易所上市需满足:已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以及市值超过200亿人民币。有券商分析,根据以上要求,同时剔除ST等问题股,符合条件的股票共有244只股票。

  CDR(中国存托凭证)方向上,上交所要求,*基础证券发行人应为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公司,上市年限和市值规模应符合一定标准,其目的是选取在英国市场流动性较好,有较为广泛投资者基础的发行人参与东向业务,实现项目平稳起步。

  从具体股票来看,目前伦交所上市公司中,市值排名靠前的公司分别为荷兰皇家壳牌、汇丰控股、联合利华、碧辟公司、必和必拓、英美烟草、葛兰素史克、帝亚吉欧等。

据上证报报道,沪伦通下CDR投资者设有准入门槛。在沪伦通起步阶段,个人投资者需满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且,这3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记者从上交所相关人士处求证属实。

  上交所公告称,将保护境内投资者的知情权,要求*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沪伦通下CDR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事宜,建立与境内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按照规定保护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华泰证券有望抢下首单GDR

  随着“沪伦通”即将开通,A股公司开始推进伦交所上市工作。9月25日晚间,华泰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同意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表决。本次募资金额不低于5亿美元。

  华泰证券公告显示,董事会同意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并申请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GDR以新增发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作为基础证券。本次发行的证券为全球存托凭证(GDR),其以新增发的A股股票作为基础证券,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每份GDR的面值将根据所发行的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率确定。公告中未显示发行时间,华泰证券表示,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情况决定。

  本次发行的GDR所代表的基础证券A股股票不超过8.25亿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10%,拟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低于5亿美元,并将全部通过补充资本金。

 

3. 问:什么是中国存托凭证(CDR)和全球存托凭证(GDR)?

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优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8〕21号),对CDR进行了界定,明确CDR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相应地,沪伦通下的GDR是由存托人签发、以沪市A股为基础在英国发行、代表中国境内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4. 问:什么是CDR存托人?存托人承担哪些职责?

答:存托人是指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持有*基础证券,并相应签发代表*基础证券权益的存托凭证的境内法人。存托人主要发挥了*基础股票和境内存托凭证之间“转换器”的作用。存托人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可将基础股票转换为CDR,或将CDR转为基础股票,从而实现CDR和基础股票的跨境转换。《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存托人应当承担的职责。

5. 问:什么是存托协议?

答:存托协议是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的权益,以及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存托凭证持有人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投资者持有存托凭证即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视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协议的约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存托协议应当包含的条款。

6. 问:什么是CDR托管人?托管人承担哪些职责?

答:托管人是指受存托人委托,按照托管协议托管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财产的金融机构。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托管人应当承担的职责。

7. 问:CDR持有人享有哪些权利义务,如何行使其权利?

答:CDR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一是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基础证券权益;二是通过存托人行使对基础证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获取现金分红、股份分红及其他财产分配,行使配股权,行使表决权等;三是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存托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CDR持有人主要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存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为CDR持有人行使权利提供相应服务。

8. 问:沪伦通的基本业务模式是如何运作的,与沪深港通有什么区别?

答:沪深港通是由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境内投资者的交易申报订单路由至*交易所执行,并由两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为本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代为持有*证券并参与清算交收的互联互通模式。

沪伦通是沪伦两地满足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到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存托凭证的模式。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的模式与股票类似,同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沪伦通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间可以相互转换。利用基础股票和存托凭证之间的相互转换机制,打通两地市场的交易。

形象地说,沪深港通是两地的投资者互相到对方市场直接买卖股票,“投资者”跨境,但产品仍在对方市场。而沪伦通是将对方市场的股票转换成DR到本地市场挂牌交易,“产品”跨境,但投资者仍在本地市场。

9. 问:沪伦通下发行上市适用哪些法律?

答:沪伦通东向业务遵循中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沪伦通下CDR发行上市、持续监管、本地交易和跨境转换的相关规定。*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下称《监管规定》)关于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上交所规定的沪伦通下CDR的上市条件。

西向业务GDR发行上市、持续监管、本地交易适用英国市场相关规则。境内上市公司发行GDR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发行或上市证券、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相关监管规定。

10. 问: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沪伦通下CDR投资?

答:沪伦通下CDR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事项由上交所在业务规则中进行明确。试点初期,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沪伦通下CDR投资。

11. 问:沪伦通下有哪些投资者保护制度安排,投资者权利受侵害时有何种救济手段?

答:为了有效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业务特征,沪伦通制度规则要求*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公平对待境内投资者,并引入了多方位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一是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要求证券公司为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开通沪伦通下CDR交易权限时,应当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投资者的开通申请进行评估,并充分告知沪伦通CDR投资风险。

二是明确发行人法律责任。要求*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CDR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确保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安全。要求存托人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侵占、挪用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四是保护境内投资者的知情权。要求*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沪伦通下CDR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事宜,建立与境内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按照规定保护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建立纠纷调解机制。要求存托协议明确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境内法院管辖。当沪伦通下CDR投资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在境内法院向基础证券发行人提起证券诉讼;或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约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2. 问:沪伦通标的企业选取时考虑哪些因素?

答:沪伦通采用存托凭证两地市场互相挂牌模式。欢迎符合条件的沪伦两所上市公司向对方的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提出相应的发行上市申请,积极参与东、西向业务。

CDR方向上,*基础证券发行人应为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公司,上市年限和市值规模应符合一定标准,其目的是选取在英国市场流动性较好,有较为广泛投资者基础的发行人参与东向业务,实现项目平稳起步。

GDR方向上,伦交所欢迎上交所主板市值规模达一定标准的公司发行GDR。

13. 问:DR与基础股票的跨境转换安排如何操作?

答:沪伦通东西双向业务都允许DR与基础股票按既定比例互相转换,这是沪伦通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的主要方式,有利于市场自主调节DR供需,保持DR与基础股票的价格联动。

具体而言,跨境转换分为基础股票转换成DR的“生成”过程和DR转回基础股票的“兑回”过程。整个跨境转换由投资者、存托人、托管人以及跨境转换机构等市场主体协同完成,生成过程是指基础股票的持有人将基础股票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据存托协议的安排,办理存托凭证签发手续,在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地使基础股票持有人转为持有存托凭证的过程;兑回过程是指存托凭证的持有人将存托凭证交付存托人后,由存托人根据存托协议的安排,办理存托凭证注销手续,并在基础股票的上市交易地将基础股票转为由存托凭证持有人持有的过程